南京15日公交车上一位老人突发病昏迷,因最近医院距事发地仅一站地,市民催公交司机赶紧送医,但司机因“担不起责任”坚持等120来处理,最后120救护车赶到时老人已死亡。事后,公交公司称司机无责任,是按规定办事。(7月16日《扬子晚报》)
事实上,如果面对一个处于昏迷状态,甚至有生命危险的病人,以“执行公司制度”为由拒绝施救,就有“见死不救”之嫌。何况,制度之上还有道义。即便不是在公交车上发病,在征求车上乘客的意见下,公交车突遇路人病危时,也有立即停车施救的责任。因为生命至上,理应救人为先。
透视“公交公司有规定,无法运送病人”的解释,其中隐含着的,更多的还是怕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自私与冷漠。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但道德谴责越来越苍白无力,法律上也无支持。相反,纵观国外,通过刑法等加重对见死不救行为的惩戒并非个别。
《法国刑法典》规定: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科50万法郎罚金。”《意大利刑法典》也规定:“对气息尚存、受伤或危急之人,疏于必要的救助或未即时通知官署者,处3个月以下徒刑或科12万里拉以下罚金。”
如果单靠道德拯救已无能为力,不妨学习国外的优秀经验,对之施以法律手段,惩治集体性冷漠,还人性与生命之美。此外,公交车司机见死不救当然可以批评,但是公交公司在人命关天的问题上,不予通融,甚至直言司机是按规定办事“没有责任”,难道就不应该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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