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8月2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开幕,会议第三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修改之一是拟取消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是指现行刑法第360条第2款的规定,即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前刑法修改的一审稿和二审稿都没有涉及到“嫖宿幼女罪”,但在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法学界人士纷纷发声:要求取消“嫖宿幼女罪”。
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刑法修正案(九)时,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沈跃跃和现任全国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的前监察部部长马馼在内的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一律按强奸罪论处。
据中新网报道,8月24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就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考虑到,近年来这方面的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执法环节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关方面不断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取消刑法中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可适用刑法第236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
现行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嫖宿幼女罪”初衷是保护幼女
“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之争,已经持续近7年。自2008年习水嫖宿幼女案被媒体曝光以来,“嫖宿幼女罪”就备受争议。
据新华网报道,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的有针对性保护幼女的规定。
在设立嫖宿幼女罪之前,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性犯罪行为,不论是否“嫖宿”,一律按强奸论处。
“上世纪90年代严打卖淫嫖娼时,司法机关发现有幼女涉及其中,有的卖淫组织者还故意隐瞒幼女年龄,不少嫖客便借此声称不知道对方是幼女,以图逃避强奸罪的处罚。”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说,“为了更严厉打击这种犯罪行为,1997年修改的刑法中增加了嫖宿幼女罪。”
现行刑法中,对强奸罪的量刑为有期徒刑3到10年,情节严重的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对嫖宿不满14周岁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虽然初衷是加大对幼女的保护,但嫖宿幼女罪在司法实践中受到诸多质疑。“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只要是幼女,明明有强迫,还是定了嫖宿幼女罪的现象。相比强奸,‘嫖宿’首先给人的感觉就变了。而且这个罪没有从重处罚的规定,没有死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顾永忠说。
除了法律本身的问题,“嫖宿”一词可能给幼女带来的“污名化”也被广泛诟病。嫖宿幼女罪的存在,间接承认了幼女可以“卖淫”、具备性自主能力。许多人质疑,嫖宿幼女罪,是否等于给幼女贴上“卖淫”的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