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季节,无论是外出办事还是周末出游,都会发现同行的都有不少孕妇。对于多半打算生孩子的职场女性来说,春秋季是怀孕和生育的最佳时期。而在很多职场新菜鸟来说,在打算生孩子之前,多半是要向已婚女同事讨教女性职工怀孕期间的福利待遇问题:怀孕期间,女性产假是不是一律98天?如果是难产、多胞胎,又会怎样?生育津贴的计算是不是按照本人的平均工资来算?不缴纳社保是不是不能享受生育津贴?很多生过孩子的女职工对此也是一知半解。
女职工孕期的福利,今天,记者就为大家一探究竟。
误区一:产假一律98天
解答:难产、多胎各自可多加15天
对于正常生育假,很多人都知道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产后83天;而不少HR也表示,公司除了给女职工98天产假外,还会适当给男职工陪产假,一般在三天左右。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其实,产假可以多达128天。
家住萧山区蜀山街道的宏叶自2012年起在杭州市区一家房产公司上班。去年夏季,她怀上了一对双胞胎。公司在看到她提供的医院诊断报告后,给其批了98天的产假,由于她是双胞胎,公司还额外多批了15天。就在上个月,宏叶由于胎位不正而出现难产。产后恢复也极其缓慢。宏叶将情况反馈给公司后,公司就给其补了15天的难产假期。也就是说,宏叶此次的产假多达128天。
其实,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除了女职工正常享受生育98天产假外,还规定了一系列例外假期。其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误区二:生育津贴只有缴纳社保了才能拿
解答:没缴纳社保也有平均月工资可以拿
《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中说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的,同时,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职工才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如是不符合规定的二胎,即使达到了参加生育保险,并缴费满6个月,仍然不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而关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浙江劳动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律师方华表示,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或者流产上月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月平均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发;月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比如,单位给李女士按最低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即省平均工资的60%,现在是2040元的缴费基数。那么其一个月的生育津贴是2040元。但如果她有1.5万元的月薪,单位只能按最高的缴费基础交社会保险,即省平均工资的3倍,10020元(3340×3)。因此,即使她的工资超过了省平均工资3340元的3倍,生育津贴,最多只能按参加的统筹地区工资的300%支付。
若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无法享受国家生育津贴的话,生育津贴由公司发放。支付标准以女职工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比如,某女员工的工资6000元。由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组成。她就工作了几个月,单位没有给她参加社会保险,就按实际工作时间来计算;如工作一个月,就按一个月来算;如三个月,按三个月来算。
然而,有的单位往往只按照基本工资来发放生育津贴,其他的奖金、津贴却不给,这也是违法的。因为,工资,由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组成。因此,女职工生育津贴,如果单位没有参加保险,则是她所有工资的平均月工资。
误区三:“反正我怀孕了 谅你们也不敢辞我”
解答:严重失职 屡教不改者可辞退
上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处的杨军民告诉记者,无论是前段时间还是近期,关于女职工怀孕期间,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例子不在少数。这些公司,多半是因为女职工怀孕,影响公司生产而强行要求本人辞退或者直接开除。杨院长说,这些案例,一般都是公司出现明显的违法行为,处理起来并不棘手。然而,也正是因为劳动合同法对女性职工的特殊保护,也开始有不少员工滥用这一“特权”。
杭州滨江区某外贸公司的HR李欣最近因为公司女职工怀孕一事而处理得焦头烂额。据李欣描述,公司对于怀孕女职工的产假规定都是按照国家法律执行的。但是,两个月前,公司财务部门刚来不到一年的出纳员张晶(化名)和李欣说,自己怀孕了,并出具了医院的诊断证明。但是,怀孕还不到两个月的她,在3月份只上了13天班。每次都是李欣主动打电话问时,张晶才说自己是因为身体不适而去医院做检查,但是这“检查”,通常都是两天不见人影。李欣看了张晶的打卡记录也发现,即使没有去医院“检查”的日子,她也是下午4点半就下班了(公司的下班时间是5点半)。
此外,李欣每次问张晶要医院检查证明单时,张晶没有一次给。而一到月底,财务部最忙的时候,张晶却还是不见人影。无奈之下,李欣只好找张晶谈话,并告诫说,如果不能提供医院检查证明,就要当旷工处理了。张晶顿时拍案而起:“反正我已经怀孕了,你们能拿我怎么办?辞退我吗?你来呀!”说着,便夺门而出。已经8天了,至今都还未来上班。
针对这个情况,杨军民表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法》对女职工怀孕都有特殊的法律保护: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特别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如果其不能胜任工作,以及公司运营发生重大困难,须要裁员时,公司也不能轻易辞退。
也正是因为如此,有些女职工以为,怀孕了就可以肆无忌惮。但是,凡事都是有制约和平衡。杨军民表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等。对于这一条例,劳动合同法中没有规定怀孕女职工是不包括在内的。这就是说,对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违反规章制度,有营私舞弊行为,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女职工,即使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法也不予保护,企业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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