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岁的王女士在慈溪市某街道卫生院生产时,不幸大出血,最终成了植物人。近日,在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下,受害人家属获得118万余元的赔偿款。
今年3月16日,王女士在慈溪市某街道卫生院待产。17日,在顺产一女婴后,大出血两个半小时。该医院没有血库,不具备抢救条件,医院也没有及时给王女士转院,因而贻误了最佳抢救时间,导致其子宫被切除,且因失血过多造成缺血缺氧性脑病,肝肾脏器官衰竭,王女士最终成了植物人。
事情发生后王女士的家人十分悲痛,要求医院承担责任。
王女士为外来务工者,家境贫寒,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经其家人请求,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阮建波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阮建波与王女士家人进行了多次沟通,引导他们通过法律途径理性维权,医院也先行支付29万元用于王女士的治疗,并等待医学鉴定结果。
不久,宁波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结果认为,医院的过错与王女士的人身损害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王女士的人身损害为一等乙级,医院对此应负主要责任。
经过多次沟通,9月4日,在慈溪市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王女士的家人与街道卫生院达成了调解协议:街道卫生院对此次医疗事故承担70%的责任,支付118万余元的经济赔偿款。除已支付的29万元,剩下款项分两期支付,街道卫生院当天在法院又支付了39万元。9月底,街道卫生院支付了最后的5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