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7N9禽流感防控等级回调
农业部要求统筹做好科学防控和稳定家禽产业发展两方面工作
随着H7N9禽流感疫情的缓解,近期,山东、江苏、浙江、湖南等地已先后终止了人感染H7N9禽流感的IV级响应。而对动物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的防控等级也在近日“回调”,已于24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50号》文显示,“现将H7N9禽流感调整为按二类动物疫病管理。原农业部第1919号公告废止。”
与此同时,农业部网站也公布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下称《通知》),强调“要统筹做好科学防控和稳定家禽产业发展两方面的工作”,并明确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经检疫合格、从正规市场和超市购买的禽产品是安全的,可以放心食用,积极引导公众科学消费、健康消费,消除恐慌心理,提振消费信心。”业内人士表示,这是为后续家禽市场的恢复做准备。
H7N9禽流感“回调”为二类动物疫病,流通环节防控措施有望降低
农业部第1950号公告表示,“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实验结果表明,H7N9禽流感病毒对家禽属低致病性禽流感病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有关规定,现将H7N9禽流感调整为按二类动物疫病管理。原农业部第1919号公告废止。”至此,农业部终于将过去两个月间临时“升级”的H7N9禽流感病毒防控水平调回原有等级。
今年4月初,国内连续出现多例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农业部遂发出第1919号公告,明确表示“鉴于目前H7N9禽流感病毒对人构成威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对动物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临时采取一类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防控等级的“回调”反映到具体措施上究竟有什么不同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其中的主要区别或体现在对“流通环节”的防控措施上,明显从“禁止”降为了“限制”。
根据《防疫法》第三十一条,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