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的小亮(化名)是一名高中生,由于学习压力大,他的精神状况出现问题。今年4月,他在家长的陪同下,两次到长沙某大型医院精神科就诊。医生诊断其为抑郁症,给他开了“艾司西酞普兰”(百洛特)治疗。
可是,服用百洛特不到一个月,小亮出现失眠、意识混乱症状。5月5日,他跳楼自杀身亡。小亮家属认为,院方医疗过错行为导致小亮自杀身亡,状告医院索赔39.6万元。近日,此案在芙蓉区法院开庭,法院择期宣判。
服抗抑郁药物后跳楼自杀
小亮的父亲说,儿子由于学习压力大,今年年初开学后,孩子出现了一些异常情况,上课总是发呆走神。
今年4月17日,他带着儿子去长沙某大型医院精神科看病,医生拟诊为精神障碍待查。医生给小亮开具了抗抑郁药物“艾司西酞普兰”(百洛特)治疗。该药的说明书写着,尚未在儿童和青少年人群中进行疗效和安全性研究,暂不建议用于这一人群;在注意事项写着:临床症状的恶化和自杀风险。
服用该药后,小亮的病情没有好转。4月24日,父亲再次带他到医院复诊。在诊疗过程中,小亮被诊断为严重的抑郁症,医生再次开具了百洛特,并加开了“维思通”。
小亮父亲说,服药期间,孩子出现失眠、意识混乱等状况,跟家人说“觉得灵魂没有在我身上了”。5月5日凌晨,小亮在家中跳楼自杀身亡。
鉴定书称院方应担10%-20%责任
小亮家人认为,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遂向芙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39.6万元。同时,家属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医院对小亮的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小亮自杀行为是否有关。
9月27日,鉴定中心组织医患双方召开听证会,并于11月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书的分析说明称,医院用抗抑郁药物治疗符合医疗常规,但在医疗行为上存在两点不足:对患者的病情重视不够,应将病情的严重性和可能出现的病情告诉患者家属;对使用抗抑郁药物的注意事项重视不够,没有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意见书还称,患者自杀的主要原因系精神障碍病情发展所致,与院方的医疗行为没有直接联系,但由于院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使得患者家属在患者病情变化后没有考虑及时就医,未能防范自杀行为的发生,因此院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酌情考虑责任比例为10%-20%。
院方称该药用于青少年并不禁忌
近日,芙蓉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小亮父亲表示:“这种药物没有经过临床试验,怎能草率开给我小孩呢?”他还说,医生应告诉家属,这个病会朝什么方向发展,会出现什么反应,家人应该注意什么,“可医院没有告诉我。”
院方辩称,国内发表了许多文章,报道了百洛特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药物说明书称“暂不建议用于这一人群”,虽然该药未在国内这一人群进行临床试验,但该药用于儿童和青少年并不禁忌。院方还表示,该药说明书也只说有自杀风险,要求医师在使用该药时权衡风险与临床要求。因此,百洛特没有引起患者自杀的临床证据。院方认为,不需对小亮的自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法院将择期宣判。(潇湘晨报 记者 刘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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