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抢女儿刺伤妻子
2011年11月17日下午4时许,在海珠区工业大道丽丰酒店门口,44岁的男子陈某因不满妻子阿娟(化名)提出离婚,并怀疑妻子有外遇,为“夺回”女儿小丽(化名),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将妻子阿娟刺伤(经法医鉴定属轻伤)。案发后,陈某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主动承认了用刀刺伤被害人的事实。
陈某供述称,之所以要刺伤妻子阿娟,是因为阿娟带女儿小丽离开,不再跟他一起生活并提出离婚,他不肯离婚且想要回女儿,让女儿跟自己一起生活,阿娟阻止,他才用刀刺伤她的。阿娟则说,案发前陈某打她,她无法忍受于是搬出去和姐姐住,女儿一直随她生活,陈某想抢回女儿,并扬言如果她不回家,就要杀了她。
据悉,陈某属视力二级残疾。被害人阿娟属智力四级残疾,其与陈某所生的女儿小丽属智力、言语一级残疾。陈某被公诉机关指控犯故意伤害罪,庭审时阿娟明确表示对陈某的伤害行为不谅解。一审海珠区法院认定,陈某作案后自首,鉴于本案系因家庭纠纷而引发的犯罪,可酌情对陈某从轻处罚。遂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上诉要求参照盲人犯罪轻判被驳回
宣判后,陈某不服上诉,辩称自己是视力二级残疾,应当按照刑法关于对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处理。并称带刀去抢女儿,不是为了预谋伤害他人,而是知道会被人追打,才带刀去,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广州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属视力二级残疾,并不是盲人,要求按照盲人犯罪处理于法无据,且陈某在伤害阿娟时并未受到不法侵害。至于陈某认为阿娟带着女儿与证人刘某同居,有婚外情,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这一事实。
中院指出,陈某与阿娟系夫妻,陈某作为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应通过理性对话、民间调解或者法律途径解决其和阿娟之间的婚姻家庭纠纷,但陈某无视阿娟和女儿的意志持刀强抢女儿,方式欠妥。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