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储存有15吨多液氨,如果这些液氨发生爆炸造成职工伤亡,厂方概不担责,如此内容的合同你会签吗?前日,安阳市汤阴县瓦岗肉联厂的职工们,被该厂长强令签订了一份这样的合同。
企业强令签
“生死状”
过半职工说“不”
5月10日上午,当记者来到该厂门口时,有数十名职工正愤愤不平地围在该厂大门口。在一间大办公室内,几名职工正伏案审阅和签订合同。
“我是2009年来厂工作的,原先的劳务合同条款一直都比较合理,可不知为什么今天厂长突然把我们召集到一起,要求我们重新签订劳务合同。我浏览了一下合同的内容,被合同第六项违约责任中的第4款‘如遇非单位原因引发液氨储罐爆炸,导致乙方伤亡事故,甲方概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吓了一跳。”该厂办公室人员杨菲指着该条款说,“厂区发生储罐爆炸,厂方居然不承担任何责任,这让我们这些员工如何接受?这种条款不仅完全地侵犯了员工的利益,也违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虽然厂里的待遇、工作环境都不错,但面对这样的劳务合同,我们肯定是不会签的。”
据了解,该厂有职工70多人。从现场的情况看,当天上午,签订该合同的职工并不多,多数签订合同的人为年纪较大,工作年限较长的老职工。而年轻职工,尤其是大学生均表示,绝不签订这份合同。
安全隐患无力消除 签订合同实属无奈
随后,在该厂职工的带领下,我们找到该厂厂长陈书印。
“我也是迫于无奈,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而新修的山西中南铁路通道规划的线路,距离我们厂的液氨储罐的直线距离只有12米左右。”陈书印说,另外,根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标准,最低距离铁路中心线35米,也没有达到相应的距离标准。他们厂子的液氨储罐有2个,原来都是经过安全设计规划的。由于这些设备都是焊接或者地下管道施工的,本来就有很大的安全隐患。如果火车通车后,长期产生的大幅度震动,也会将储罐焊接管道震裂,引发储罐液氨泄漏,后果不堪设想。
陈书印说,为了消除这个安全隐患,自去年七八月份,他们得到铁路部门的施工消息后,就开始与设在汤阴县政府的铁路指挥部进行协商,如何才能处理和消除这个事故隐患,对方也曾答应在3个月内解决,但至今也未有结果。“我们只是一家小企业,如果发生液氨爆炸这么大的事故,我们根本负担不起70多名员工的伤亡赔偿。我签订这个合同,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啊!”陈书印希望员工们能理解他的苦衷。
是否构成安全隐患 各方态度不一
为印证厂长的“安全隐患”说法,昨天上午记者走访了相关部门。
在汤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的燕主任把记者介绍到了危化科,该科的3名工作人员在得知记者的身份时,先是走了2人。剩下一名女科长对记者提出的问题,什么也不说,甚至连姓名也不报。
瓦岗乡政府的相关官员则表示,该企业是该乡招商引资的企业,在该乡已经建厂多年,而铁路修建工作则是从去年开始的,企业建厂在先。“我们只能说,该厂厂长反映的问题都属实,我们也正在如实向上级反映。”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镇领导说。
“我们只管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前面就是弹药库我们也得干。”中国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ZNTJ-14标项目经理部第一项目分部第一工程队的申经理说:我们只是施工单位,对该厂是否对铁路安全隐患也不好做出定性和评价。
随后,在该县有关领导的协调下,汤阴县安全生产局终于开口讲话,对该厂所反映的安全隐患问题,没有具体的安全生产条例和规定为依据,不是他们的工作范畴。他们无法界定该厂是否存在着安全隐患。但他们说,该厂是否构成安全隐患,可以由安全生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如果存在安全隐患,他们将协助执行。
“该厂之前的安全生产状况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如今该厂距离铁路规划线路仅10多米,火车经过所产生的明火、震动等因素,会导致液氨储罐电焊连接点断裂,按照现在液化氨的压力,如有一个小孔就可能引发液氨泄漏,并且引燃储罐。”河南兴荣行安全服务有限公司郭工程师说。
昨天,记者通过电话咨询了铁路部门的一名施工技术人员。他说,《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确实要求铁路两侧200米内不能有易燃、易爆物品。他还说,各地对液氨离铁路中心线的要求也不一样,比如,《青岛市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要求防火距离国家铁路中心线要达到45米。而该厂低于20米的距离显然是不行的。
“作为企业厂长,你与铁路上如有纠纷,可以依靠当地政府进行解决,不能把可能或未知的因素,转嫁给自己的职工。”该厂员工张敏表示,如果厂方不更改合同,他们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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