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女士(化名)是本市某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2011年2月怀孕后,她不想生下这个孩子,于是来到红桥区某医疗机构进行人工流产。罗女士向医生咨询了流产的方法和手段后,选择了“无痛人流术”。让她无法预料的是,手术后自己居然出现恶心、呕吐等症状。十几天后,无法忍受痛苦的罗女士又来到这家医疗机构复查。B超显示,她的子宫内有囊性回声。为此,她不得不又做了第二次刮宫术。原以为此次手术后,自己的身体会好起来。但她居然“绝经”了,一直持续了5个月,其间她多次到其他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但未见好转。
同年8月,她在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进行了宫腔镜检查,被诊断为“宫腔粘连”。此后罗女士一直在治疗中。她认为,红桥区某医疗机构医生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导致其行二次刮宫术后闭经,故将该医疗机构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的代理人在庭审中表示,他们的医生在对原告的诊疗行为中确实存有失误,该单位对原告的损害后果负有一定责任,同意赔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原告和被告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红桥某医疗机构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8万元,双方一次性彻底了结纠纷。调解赔偿款已当庭给付罗女士。
律师说法 医疗事故未鉴定也可判决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董亚南表示,在医疗活动中,如果发生医患纠纷,双方争议比较大时,医患双方可以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由医学会委托专家鉴定组进行鉴定。一旦鉴定书认定该事故属于医疗责任,那么医院就应当承担责任。
提请患者及家属注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其他病历资料。”
当医疗纠纷发生时,患者应当就上述医疗证据进行封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如果患者怀疑因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时,根据第17条规定:“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由双方共同指定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当争议不能协调解决时,争议双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据医疗事故鉴定书确认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赔偿责任。律师表示,如果医疗机构承认存在过失,而且对索赔数额无异议,法院也可以在未进行鉴定的情况下进行判决或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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