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先生晚饭后来到一家太极健身馆咨询陈式太极,不料与教练仅仅交手3分钟就落得骨折加上关节脱位。这一次的“体验”让宋先生甚觉不值,在与教练和健身馆交涉未果后,宋先生将对方告上到法庭。昨天,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最终判定健身馆赔偿宋先生六成损失。
2010年3月的一个傍晚,宋先生和邻居一起来到离家不远的闵行某太极拳健身馆,咨询了解学习太极拳的相关情况。馆内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兼教练小郭在健身馆茶室接待了二人,又针对二人有关学拳、收费等问题给予解答。宋先生提出让小郭为其表演一下,小郭表示不愿表演。之后双方至训练大厅,相互推手体验“陈式太极”。谁知才一交手宋先生即摔倒在地,气恼之中宋先生与小郭发生争执。随后双方再次搭手,在相互推手练习过程中,宋先生再次倒地。整个体验过程持续约3分钟,宋先生即与邻居一同离开了健身馆。
离开不久,宋先生就感觉到右肩疼痛不适,便返回健身馆找小郭要求去医院看伤。小郭让两人稍等,但宋先生等不及马上离开自行就医并报警。经闵行区中心医院诊断:宋先生右锁骨内侧段骨折;右肩锁关节间隙增宽,右肩锁关节损伤。当日22时,宋先生又到市第六人民医院就诊,确诊为右锁骨内侧段骨折。半个月后,宋先生又多次就诊,前后共支付医疗费4411.60元。
去年1月,宋先生将小郭和健身馆告上法庭,要求小郭赔偿其鉴定费、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等计7.6万多元,并要求健身馆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在对各项费用进行审核后确认宋先生发生的实际损失为30700余元,判令健身馆赔偿其中六成责任18400余元。健身馆不服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宋先生本应本着冷静、理智的态度对待体验过程中发生的第一次倒地情况,其却因生气再次与小郭交手,以致第二次倒地,对此宋先生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而小郭理应对推手体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状况及后果有一定的预见性,其却在宋先生已因第一次摔倒而不满的情况下再次与之交手,以致发生双方均不愿看到的人身损害,故小郭对其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