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先生与莫女士夫妇俩相差29岁,婚后生有一女,四年后谢先生突然发现夫妻均为B型血而女儿是A型血,但莫女士拒做亲子鉴定。近日,一中院终审依据《婚姻法解释(三)》推定女儿非谢先生亲生,准许二人离婚。
结婚四年疑女儿非亲生
1949年出生的谢先生与1978年出生的莫女士于2006年结婚。谢先生称,因为自己曾经离过婚并育有一子,因此婚前两人交友时就告诉过莫女士他不结婚也不要孩子,如果不同意可友好分手,但是后来鉴于女方怀孕后坚决不肯人工流产,二人这才结了婚。
2007年4月27日,莫女士生下女儿美美(化名),但是直到2010年8月17日,谢先生才意外地发现美美并非亲生,于是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女方立即搬走,一次性返还女儿抚养费等6万元。
对此,莫女生称丈夫一直就知情,但由于各种原因还是在这种默认的状态下共同抚养了将近4年。现在孩子将近四岁,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坚决不同意离婚。
一审法院审理中,男方曾申请进行亲子鉴定,而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夫妻二人均为B型血而美美为A型血,而如果父母均为B型血,所生育的子女不可能是A型血,在法院进行充分释明后,女方依然不同意做亲子鉴定,一审法院运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依法推定美美不是谢先生亲生之女。
依照法条法院判离婚
一审宣判后,莫女士提出上诉。近日,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鉴于女方的行为严重伤害了男方的感情,现男方起诉要求离婚有合法依据,同时鉴于并非亲生之女,故在离婚后美美由莫女士抚养且抚养费亦应由她自行负担。
最终,法院终审维持一审结果,准许二人离婚,返还谢先生子女抚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