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员工如何缴纳个人养老保险?就职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是聘请律师还是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索赔?昨天上午,南京市和玄武区人社局,在鼓楼广场举办大型社会保险法广场咨询解答活动,现场不仅吸引众多在职职工,不少已经退休的市民也来咨询问诊。在现场,玄武区人社局劳动仲裁部门负责人赵洪颜通过几个案例,向记者介绍了用工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常发生纠纷的热点和难点。
未给职工缴保险,出工伤公司全付费用
【案例】陈某到A公司上班,A公司没有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今年1月陈某在工作中受伤,2月份陈某来到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经该局认定为工伤,4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陈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工伤待遇,但公司拒绝了他的要求。陈某于今年5月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计5273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3、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800元。
依据今年元月一日起实施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规定,职工出了工伤,原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因A公司未为陈某缴纳工伤保险,所有费用就由A公司支付。“企业起初想减少缴纳社会保险费来缩减用工成本,但这不仅违反法律,还增加了用工风险。”
在仲裁委主持下,公司最终与陈某达成调解意见: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伙食补助费、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共计4.6万元作为补偿。
长期超时加班,短信邮件都可当证据
【案例】李某2010年6月8日到某物业公司做保安。李某诉称,他每天工作12小时,每月工作20天,每月工资为1310元。该物业公司从未支付李某超时加班的工资,李某于2011年3月20日提起仲裁,要求该物业公司支付自己从2010年6月至2011年3月的加班费2880元。但在现场,李某却不能提供自己长期超时加班的证据,更不能证明单位掌握了自己加班的事实,所以在对双方调解不一的情况下,仲裁委依法裁决驳回李某的诉请。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延长超时3小时,每月延长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仲裁部门介绍,如果劳动者被迫接受加班,应当注意收集、保存相关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聊天记录等各种形式证据,为以后提起仲裁、提起诉讼提供依据。
以“干不下去”辞职,拿不到补偿金
【案例】宋某于2010年3月到某电脑公司工作。每月工资扣除加班费远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宋某无奈于2011年6月底,因工作干不下去而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但公司称宋某自己提出辞职,按照法律规定没有任何补偿,故拒绝了他的要求。宋某遂向仲裁委提起申请。
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宋某每月工资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但是宋某提出辞职的理由却并非因为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支付其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他以“工作干不下去”为由,故宋某主张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仲裁委依法驳回了他的诉请。
■提醒
超过两年举报将失去仲裁可能
南京市人社局仲裁部门提醒劳资双方,很多劳动者在岗期间,尽管对企业违法违规心存不满,但更担心一旦举报被发现,自己的岗位就难保了。而各项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保障,优越性尤其体现在在岗期间,超过两年再来举报,就失去仲裁的可能了。“可以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区的劳动保障部门电话咨询、举报,这些都可以不透露自己的姓名和单位,保障部门将依法保障你们的权益。”而针对企业用工单位,仲裁委则提醒,企业一定要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出现工伤等风险,可由基金支付,避免企业承担高额赔付。但记者也获悉,眼下不少劳动者,不仅自己不愿缴纳各项保险,也请企业不要为自己缴保险,一旦出事,企业将在违法的情况下支付高额赔付。目前这些违法现象更多地集中于餐饮、娱乐等流动性较高的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