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在不传染他人、不影响学习的情况下,结核病人才会被录取。CFP图
被告:原告“患肺结核”并非拒录唯一原因
法院:限原告5日内提供不具传染性证据
患上结核病
三种情况应予录取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呼吸内科主任汪得喜表示,上述三类情况都属已治愈,没有传染性。
今年4月,因体检检测为疑似肺结核,湖北青年薛兴(化名)在接受中科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下称地化所)研究生复试体检后被拒绝录取。薛兴认为此举涉嫌歧视,将地化所告上法庭,要求地化所将其录取为2011级研究生。昨日,这起国内“首例肺结核歧视录取案”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公开审理。
疑患肺结核 考研未录取
昨日庭审,薛兴并未到庭。根据薛兴的起诉书,2010年10月10日,他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考,报考了北京大学地球与空间科学学院的石油地质学。在参加全国统考、查询初试成绩合格后,薛兴在今年3月18日申请调剂到地化所,当月21日收到地化所复试通知。
3月30日,薛兴通过复试,次日来到地化所指定的医疗机构体检。体检后,地化所的招生老师称,因体检结果“疑似肺结核”而拒绝录取他。
起诉书称,之后为进一步排查病情,薛兴应地化所要求到天河区慢性病防治中心检查。天河区慢性病防治中心在4月8日出具诊断意见:疑似肺结核,病灶范围小,痰涂片结果阴性;处理意见:可边治疗边工作。诊断结果提交后,地化所最后仍以体检不合格为由拒录,同时,地化所还拒绝了薛兴保留一年入学资格的请求,也没有出具不予录取的书面通知。
薛兴不服,5月31日,他向天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地化所不予录取的行为违法,属于行政不作为,并请求法院判地化所录取他为该研究所2011级硕士研究生。
法院限原告方在5日内提交所患肺结核无传染性的证据,目前,该案还在审理中。
1
争议焦点
是否属行政诉讼
律师:
侵犯了原告受教育权
薛兴的代理律师李佳说,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患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可以不予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因此,地化所因薛兴患有肺结核拒绝录取行为侵犯了其受教育权,是不合法的。
李佳还说,地化所对于招生工作要实行复议制度、保证考生的申诉渠道畅通。“但对于这样重大的决定,地化所连最起码的书面通知都没有,也没给薛兴留下商谈的余地,更没有告知薛兴应享有的申辩权、复议权等合法权利。”
地化所则称,之前,地化所公布了拟录取名单,薛兴并没有向主管部门进行任何申诉,现在提出要求地化所录取他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目前国家2011年硕士生招生工作已经结束,录取名单依法不能变更。
同时,地化所还认为,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因为地化所只是中科院的科研机构,其性质为事业法人,招生录取也属于自主管理行为,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但薛兴的律师李佳列举了多宗案例,佐证剥夺受教育权属于行政诉讼立案范围:比如1999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1999年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不授予博士学位决定案等。
2
拒录是否因肺结核
地化所:
只是原因之一
对于地化所是因肺结核而拒绝录取薛兴的指控,地化所辩称,薛兴被查出肺结核只是他被拒绝的其中一个原因,其成绩、个人的基本修养、道德素质也是考核的重要指标。
被告律师拿出薛兴的病历说,薛兴在病历监护人一栏填了导师的名字,说明他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律师还说,薛兴不懂基本礼貌,每次到地化所来都是又吵又闹,“他是无中生有,刻意制造舆论焦点,损毁地化所名誉。”
对于地化所以薛兴成绩差为由而拒绝录取他的说法,李佳却不认同,她说,薛兴被检出疑似肺结核是导致其被拒绝的主要原因,“也可以说是唯一的原因”。李佳说,地化所预计招生人数为17人,实际报考(含调剂)人数未达到招生人数,而按成绩来说,与薛兴同专业的小红(化名),成绩排在最后一名,却通过了复试被录取了。“如果说被告的原则是择优录取,为何不录取成绩较好的薛兴,而要录取成绩较差的?”
李佳认为,在没招满人的情况下,录取了比薛兴分数低的考生,而把薛兴拒之门外,这种行为存在很明显的歧视意味。
3
是否有传染性
法院:
限期提供确切证明
地化所方面称,该所是从事地质研究的,所招收的学生大部分时间要去野外和远海海洋进行科研考察,经常出去几个月,生活的区域杳无人烟,非常艰苦。而薛兴所患的疾病是需要系统性、不间断、阶梯式治疗,可能过一段时间就要去复查,换一种药吃。所以说,薛兴患肺结核不适宜地化所的学习生活。
同时,地化所还说,原告出具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所患肺结核不具有传染性。被告认为,薛兴的医嘱写着“边治疗边工作”,但并不是“一边学习一边治疗”。“学习和工作的环境很不一样,工作可以一个人一间房,学习则是一种集体环境,在这种情况下,你能保证不对同学造成影响吗?”
对此,李佳出示了医院的相关证据,说薛兴的病是可以“一边工作一边治疗的”,并不影响他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并且,医生说经过半年的治疗可以痊愈,因此薛兴完全有可能在开学前痊愈。“退一步讲,薛兴也有权提出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待身体康复后,再办理入学手续。”薛兴律师保留学籍的提议遭到地化所的拒绝,称这种做法没有先例。
鉴于原被告双方对薛兴所患肺结核有无传染性争议较大,法院限原告方在5日内提交CT等进一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