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者万某,在送伤者去医院就诊的途中,认为伤者已经死亡,遂将伤者放入路旁草堆中。而法医鉴定结论却显示,伤者当时并未死亡,因被放至草堆中延误治疗机会才死亡。新津县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万某有期徒刑12年,万某不服提起上诉。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成都中院日前做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
去年7月,万某驾车行至新津县新平镇狮子村某加油站时,将行人李某撞倒。万某立即下车将伤情严重的李某带上车,送往医院治疗。途中,万某见李某没有动静,判断李某可能已经死亡,于是开车将李某带至一机耕道的草堆边,将李某放入一草堆中并用麦草将其掩藏。事后,越想越怕的万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法医的鉴定却显示,李某在交通事故后立即死亡的可能性极小。
新津县法院一审认定,万某作为一个无医学专业知识的普通人,且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李某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当场死亡的情况下,无权对李某是否已死亡作出认定,万某将已经严重受伤的李某带离事故现场,并将其掩藏在草堆中,使得李某无法获得救助最终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万某有期徒刑12年。
万某不服提起上诉。日前,成都中院做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