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获悉,一中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陈海峰有期徒刑11年。今年40岁的陈海峰,被捕前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四部审评三组组长和审评八室主任。
法院查明,2005年3月间,陈海峰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介绍济南康百科技有限公司向浙江中海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顾某转让“注射用果糖”、“注射用转化糖”、“注射用力肽”三种药品的技术资料。顾某给了陈海峰80余万元,其中40余万元是技术转让费,另外40万元则是好处费。但陈海峰从中侵吞了50万元占为己有。后来,在顾某向药监局申报审批这3种药品时,陈海峰明知这些药品没有生产厂家和研发单位信息,且顾某是以其他单位名义申报,但仍审批了该药品的注册。
此外,陈海峰还利用职务便利两次收受顾某给予的共80万元的贿赂款,并承诺帮助顾某公司加速审批所申报的药品,后该公司所申报的药品顺利通过审批。
2009年5月,陈海峰在监察部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受调查期间主动坦白。案发后,他的家人将全部赃款退还给检察机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陈海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在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前主动交代,属于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