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指出,林金滔于2008年12月22日在其淘大花园诊所向患感冒的病人陈冬梅处方“Chlorminol”,他于病历表上写明服药次数为“每日4次、每次1粒、相隔4小时”,但诊所助理周小姐错误于药袋写上“每日4次、每次4粒、相隔1小时”。
病人根据药袋指示,在1小时内服用两次共8粒(每粒2毫克)药丸,感到极疲倦,随即昏睡6小时。
控方在医务聆讯表示,被告林金滔给予错误服药指示,会令病人服用过多药物。被告承认控罪,他表示曾检查药袋指示,但未察觉错误;被告的代表律师也同意被告如未有确保药袋指示正确,可构成专业失德。
医委会表示,医生基于专业责任应确保处方的药物和指示正确。医委会于判辞表示,根据药典,“Chlorminol”其中一种成分“Chlorpheniramine”,每人每日的最高摄取量为24毫克,案中病人如依照药袋指示,可能在4小时内合共服用32毫克,超出上限。
被告未有确保药袋指示正确,已构成专业失德。鉴于被告有悔意,于初级侦讯委员会和医务聆讯表现诚实;被告也属初犯,将来重犯可能不大,医委会根据医生注册条例,轻判刊宪谴责被告。
被告律师求情时指出,被告于1992年已获专科资格;病人当日只服食共16毫克药物,低于摄取上限,而病人经检查后健康未有受损,被告也向病人的丈夫道歉。
另外,被告已向诊所护士发放指引,希望加强监察,其后未有同类事情再发生;涉事诊所助理已于今年2月取得诊所助理证书。被告也获诊所助理的母亲、区议员、病人和同事撰求情信。
医务委员会主席麦列菲菲于裁决后再次强调,医生不可只依赖护士处方药物,应作最后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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