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肇女士(化名)因嫌小孩吵闹,向63岁的李老先生发难,导致老人猝死。事后,李老先生的老伴和三个子女将肇女士告到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索赔52万余元。12月9日上午朝阳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肇女士的行为是导致李老先生因病猝死的诱因,考虑到肇女士的过错程度及其事后没有歉意表示的情况,法院判决由其承担8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加上急救费、死亡赔偿金等其他费用,肇女士总计赔偿死者家属25.9万余元。
嫌小孩吵闹与邻居老人发生冲突
2005年起,李老先生从老家搬到北京,与长子一起生活。
2008年9月24日上午7时20分左右,李老先生准备送4岁的小孙子去幼儿园。这时,家住对门的肇女士声称小孩太吵闹,对李老先生发难。期间双方发生争执,并有肢体冲突,李老先生跌倒在地,肇女士手指被咬伤。
肇女士回到房中处理伤口,并先后给其父亲、物业公司保安、120打了电话,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及120急救人员到现场时,看见李老先生趴在楼道里。经检查,李老先生已经死亡。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肇女士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知道老年人身体较弱,其仅因小孩吵闹便与老年人发生争执,并有肢体冲突,致使发生李老先生不排除因病猝死的严重结果。肇女士的行为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民事责任。考虑到肇女士的行为是导致李老先生因病猝死的诱因,法院认为,肇女士对李老先生的死亡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为宜。
老人享市民待遇未道歉加重精神损害赔偿
9日上午宣判时,肇女士本人未出现。其代理人向法院表示,事发以后,肇女士对李老先生履行了积极救助义务。李老先生外伤较轻,不是致死的直接原因。二人在争吵中是互有责任的,应减轻肇女士的赔偿责任。
据老人长子称,早在2007年,肇女士就曾因嫌其子吵闹与他进行过交涉,他已告知肇女士老人有心脏病,有事与他本人联系。但对此肇女士予以否认。据悉,事发至今,肇女士一直未向李老先生的家人表示过歉意。
法院表示,李老先生生前虽系农民,但其家属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李老先生生前在北京市内居住,主要生活来源为长子的工资。因此法院认为,老人的死亡赔偿金应按2008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725元为标准计算;丧葬费按照2008年度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3726.25元,计算六个月。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法院表示,考虑到肇女士的过错程度及其事后没有歉意表示的情况,法院认为,由肇女士承担8万元较为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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