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女童在参加英语培训班时的一次课间活动中,被同伴无意推倒受伤。培训班应否承担责任?近日,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培训班承担70%的责任,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2万余元。
壮壮(9岁,化名)于去年7月份参加了王某某个人开办的英语培训班。由于培训班没有专门供孩子活动的场所,2009年8月11日上午,培训班老师带领班上学生到居民生活区的健身区玩。当时壮壮玩的是吊环,同伴强强(10岁,化名)看到后,跑到其身后推着吊环像荡秋千似的闹着玩。壮壮不小心从吊环上摔下来,被送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一万余元,经鉴定伤情构成10级伤残。壮壮父母多次找到培训班王某某及强强父母协商赔偿事宜,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强强父母认为,培训班不规范,住的是居民楼,活动场地是居民锻炼区,并安排学生在不当的场地进行活动,培训班存在管理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王某某认为壮壮在下课期间自由活动中被强强推倒致伤,而培训班只是教课,不存在管理自由活动,没有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壮壮年幼,无民事行为能力,到被告王某某开办的培训班学习,该培训班则具有管理、看护原告的义务。该培训班无学生活动场所,下课后由老师带领学员到居民生活区游玩,致原告壮壮从吊环上摔下,身体受到伤害。该培训班管理不善,监护老师未尽到保护儿童安全的义务,其承办人王某某负有主要责任。原告壮壮玩吊环时,被告强强推吊环,对原告的摔伤亦负有一定的责任,鉴于被告强强当时亦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可分别按70%、30%的比例承担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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