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多岁的小伍最近碰上了一宗窝心事:女友说要结婚催他买房,结果他买了房之后,女友不仅不愿结婚了,还要分走一半房产!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恋爱期间房产也要共有?
2005年,小伍与比他大4岁的夏某在网上认识,随后建立恋爱关系。此后不久,女方以年龄大、等不及为由,数度催促结婚,而结婚的前提是必须买房,初涉恋爱的小伍同意了女方要求,榨干了父母大半生的积蓄,按对方的主张,在夏某家附近买了一套房子。为了表示对夏某的忠诚,他自作主张,将夏某的名字也一同登记为房主。
房子买定后,女方却再也不提结婚的事了,目标转向索要房产,之后双方感情破裂后,房产分割成为不可避免的纠纷。在数次提出和解均遭拒绝的情况下,2009年6月,小伍无奈地向佛山市南海区法院提出上诉。
在审理中,法院根据证据认定原告小伍为买房承担的费用为29万多元,而被告夏某承担的费用仅为14000多元。
但法院却以“原、被告双方在恋爱期间拟组建家庭而购买涉讼房产。双方从购房开始就没有约定具体份额”、“基于双方购房特殊目的性及双方在恋爱期间亦难分彼此”为主要理由,判定“依照等分原则处理,由原告与被告对讼争房产各享有及承担二分之一分额的权利、义务”。
小伍对此很不理解:他与夏某之间只有过一段恋爱关系,并没有结婚,为什么房子就变成了“共有财产”?于是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诉。
恋爱美好财产也要爱惜
被告夏某的代理律师认为,原告小伍与被告恋爱期间长期生活在一起,已经过着正常的夫妻生活,应视同“事实婚姻”。
但小伍的代理律师则认为,不要说他们并没有生活在一起,退一万步说,即使像被告律师说的那种事实婚姻,自1994年2月1日以后,法律对“事实婚姻”已根本不予承认,因此,此讼争房产不可能构成“共同共有”关系。即使是夫妻关系,财产都能依法分割,为什么恋爱关系买房,彼此出资份额清清楚楚反而不能按份分割?
200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双方理应按出资额分割房产。
官司还在进行,小伍的教训却值得吸取。恋爱是美好的,财产关系却是现实的,不要让爱冲昏头脑,做出让自己后悔的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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