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27日下午,患者周某在姚某的诊所输液后死亡,姚某被指控犯非法行医罪,并应对周某的死承担主要责任。对此,姚某当庭表示认可自己非法行医,但不应对周某的死亡担主责。
案情
男子黑诊所输液后死亡
姚某是河南项城市新桥镇人,初中毕业后在郑州一卫校读了3年中专。2011年,姚某到朝阳区金盏乡东窑村开诊所,她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诊所也没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她认为自己学了3年医就可以开诊所了。
据姚某接受警方讯问时供述,2015年6月26日16时许,时年31岁的周某来到姚某的诊所,说自己胃疼、出虚汗,还肚子胀。姚某问周某是否喝酒了,周某说喝了。姚某称,她建议周某去医院看病,“但周某说没钱,让我给他输点营养液就好了”。
按照周某的要求,姚某开了两支注射液,加在葡萄糖内给周某输了液。当日20时许周某离开诊所时,姚某还给他开了4包口服药,“每包有两片维生素B、两片维C、两片二甲硅油片,都是营养的”。
2015年6月27日上午8时许,周某又到诊所,说自己的病不见好。姚某用听诊器听了下周某的胃部,没听到什么问题。姚某又建议周某去医院做胃镜检查,但周某仍说没钱,还说此前也出现过这样的情况,“输点液就好了”。
姚某将4支维生素C分加在两瓶葡萄糖液体内,给周某输液。
在输第二瓶液体时,周某说要去厕所,姚某给他拔了针。周某离开1个小时后没回诊所。后来,民警找到诊所,告诉姚某,周某死在厕所了。
输液为什么会致死呢?输液死亡的原因有哪些?
1.药物过敏性死亡
药物过敏性死亡又包括两个原因,一是药物自身化学成份引起机体过敏,二是药物不致敏但所输液体中包含可引起过敏的杂质。对于药物性过敏,大多在两个环节产生法律责任,一是该皮试未皮试,如青霉素类;二是疏于防范与应对,如头孢类药物虽不要求皮试,但如果疏于预见且在发生过敏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抗过敏措施,可产生法律责任。对于药物之外的杂质引起的过敏,其责任多由药厂承担,但在法律上确定系杂质引起过敏,却又是较为困难之事。据有关文献报道,杂质过敏在我国输液反应中占多数,此又是社会问题,解决非一日之功了。
2.药物的毒副反应
药物的毒副反应是在正常用药情况下发生的不同于过敏反应,与剂量相关、但与治疗目的无关的,可造成机体功能或器质性损害的不良反应,包括毒反应、副反应,如何首乌之肝毒性,关木通之肾毒性,康泰克之困倦、大便干燥等副反应等等。输液中因药物毒副反应而导致死亡的案例并不多,因为任何毒副反应的发生多需要时间,很难造成立即致死性原因。但某些可引起心血管副反应的药物则可能导致输液中死亡。笔者遇到过输林克霉素、前列地尔的过程中死亡的案件,且经鉴定构成医疗损害,原因就是此两类药物,均存在导致低血压、氧饱和度下降的毒副作用,有可能在输液中导致死亡,但医生用药违反了有关规范。不过毒副反应,就其本质来说,系药物研发中的问题,医生难以预见、难以防范,因此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有相当难度的。
3.违反给药规范
如改变给药途径,将只能静脉点滴的改为静脉推注,只能口服的改成静脉点滴;或者违反用药禁忌症原则,如本有心肺功能严重不全或心律失常者,却又使用能够导致血压下降、加重心律失常的禁用药物,则有可能在输液过程中导致死亡。
4.输错药物
包括核对医嘱错误或者干脆将病人搞错,将甲药输成乙药,将给甲病人的药输给乙病人。最常出现的的是血型核对错误,如将A型血输成B型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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