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救护车过桥被收费 司机原路返回索性未出大事
10月4日下午四点多,一辆拉着警报的120急救车堵在了济南泺口黄河浮桥收费站的入口,后面压了长长的一串车,等的着急的车主不断地鸣笛催促,但是救护车却纹丝不动。
据了解,原来这辆救护车要去黄河北边的鹊山接一名呼吸困难的病人,经过洛口浮桥收费站时,驾驶员认为救护车不应该收费,而收费站工作人员坚持要收费。收费站工作人员说:“拉着病号不收,不拉着病号空车收费。”这位工作人员称,对于救护车,他们一直都挺照顾,但是这次这辆救护车也不说明一下,拉着警笛就想开过去,按照规定,得收过桥费。一看这种情况,大家就想调解一下,先让救护车过去,毕竟救人要紧。
由于双方都各持己见,僵持了十几分钟之后,救护车司机赌气掉头之后就直接回医院了。据了解,后来别的救护车去了,所幸病人没有什么大事。
收费站到底该不该向救护车收费呢?对于这个问题,也一直存在两种声音,一种声音认为救护车应该收费,因为路桥养护需要资金,收费站人员需要工资、需要奖金。另一种声音则认为,救护车不应该收费,因为救护车承载的是生的希望,提前一分钟就有可能挽回一条生命,同时急救和高速同属公用事业,付费也不妥。
根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6类车可依法享受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免优惠: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区、市)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经省(区、市)政府批准可享受通行费减免政策的车辆。
“120”急救车并不在其列,因此,“免费”一说尚无法律依据。在1988年《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的通知中第七条曾明确规定救护车免收通行费,但该规定已经于2007年失效。2004年生效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中并未明确规定救护车属于免交过路费车辆,该条中仅规定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也就是说通常的急救行为并不符合法定免交条件。
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结果导致各地执行不一,甚至还出现了同一条高速公路各收费站标准不同的情况。一些地方有业务的急救车一律免费;一些地方急救车拉着病人行经高速公路时免费,行经高速公路去接病人时收费;一些地方任何情况下急救车都免费。但基本上,急救车到高速公路上抢救因车祸伤亡人员都是免费的。
生命无价,救护车承载的是生的希望,提前一分钟就有可能挽回一条生命,因为收费问题而延误挽救一个生命,则是我们所不愿意见到的。鉴于当前救护车收过桥费的规定不一,在实践操作中也出现偏差,且最容易造成误会,一些收费站视“规定”不放,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办,而一些救护车司机则很“看重”免费,觉得收费损害了救护车的尊严,甚至为了区区几元钱也要绕道,甚至停车不前去救人,这均会导致严重的后果。救人的悲剧不该出现在救护车过桥费是否免费上。
从爱护生命的高度出发,救护车免过桥费应成为全国的统一规定。但前提则是救护车是在“救人”,如果救护车不务正业,则应该受到严厉的处罚。
小编认为,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为急救车建立免费、快速通行的“绿色通道”很有必要,但是需要各有关部门完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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