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视点:何必谈艾色变?——写在世界艾滋病日来临之际
世界艾滋病日前夕,江西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小齐一纸诉状,把拒绝录用他的进贤县教体局告上法庭,这是我国第四例艾滋病就业歧视公开维权案。此前,天津艾滋病人因屡遭拒诊而隐瞒病情成功手术,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艾滋病,这个曾让人避之不及的“世纪瘟疫”是否仍然令人恐慌?艾滋病人,这群一直生活在阳光下的“隐身人”,是否还在为生存的尊严和发展的权利挣扎?面对全国接近50万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社会公众是否还有一些难以消除的误解与偏见?
改变病情认知:艾滋病从“世纪瘟疫”转变为慢性传染病
从1985年我国发现首例艾滋病人至今已有近三十年时间,经历了传入、扩散和快速增长的过程,艾滋病虽然对公众来说并不陌生,但种种关于艾滋病的误解和偏见仍然存在。
“艾滋病让人害怕,是一种很脏的病。”北京市民李先生说。“那你怕什么?”记者问,“不知道,反正心里就是接受不了。”他答道。
“如果你在公交车上说自己有艾滋病,立刻会跑掉半车人。”北京“爱心家园”志愿者小辉说,尽管艾滋病防治知识不断普及,但很多人还十分惧怕感染者。
同时,更多人还在潜意识里把艾滋病和道德败坏画等号,殊不知很多感染者是因输血等间接方式感染,本身也是受害者,背后是复杂的社会问题。“如何对待艾滋病感染者,这与他的病因无关。”
跟糖尿病、癌症等常见病一样,艾滋病至今仍属人类无法完全治愈的范畴,但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对艾滋病的根本认识已经发生转变。中国疾控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吴尊友说,艾滋病已从“世纪瘟疫”转变为一种慢性传染病。实践证明,艾滋病与糖尿病、高血压一样,可防可控可治,科学合理用药可大幅降低传染性,患者可以活到预期寿命。
一项临床试验证明了这种说法。卫生部艾滋病临床专家工作组组长张福杰介绍说,试验表明,如果晚期接受治疗,病患者可以多活14年,而如果早期发现并坚持治疗,可以多活40年。这大大超出癌症的预期寿命,所以艾滋病不可怕,可怕的是不去检测不去治疗。
参与中国艾滋病感染者生存状况专题调研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潘绥铭认为,人格尊严是生命保障的前提,艾滋病人也应享有人格尊严,摘下道德评判的“有色眼镜”,用科学的素养和平等的态度对待这一群体,这是一个社会文明成熟的标志。
拓展医疗渠道:定点医院只是过渡,最终让所有艾滋病感染者平等就医
此前,天津艾滋病感染者小峰被两家医院拒诊,而后向第三家医院隐瞒病情才得到手术。事件经舆论曝光后,推诿病人的医院遭到卫生部门的查处。但这一事件引发的争议仍在持续。
江苏南京艾滋病感染者小郭坦言,去医院看病多数时间都要隐瞒身份,“知道这样不好,但我没办法”。他说,一次去医院看感冒,护士不敢给我抽血,还当着我的面,把我碰过的东西全部进行消毒,我感到很屈辱。
“个别医护人员的违法行为加剧了公众的恐慌。”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教授李楯说,艾滋病防治条例保障了感染者平等就医的权利,非无法可依,关键是要做到违法必究,不再让“歧视”变成一种“情有可原”。
李楯最近就艾滋病感染者就医权和医护人员职业暴露等问题致信卫生部,要求公布对推诿拒治查处结果以警示业内,同时建议开展标准防护培训、制定赔偿措施,降低医护人员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的风险。
我国最早开展艾滋病治疗的北京佑安医院,每年要接治艾滋病感染者数千例。北京佑安医院感染科护士长福燕说,即使拒绝了感染者,仍有窗口期内血检无法验出的问题,关键要做好标准防护,视每个患者的血液为感染血液,终身坚持职业化标准就会远离职业暴露危害,其他患者更无需担心会被院内污染。
福燕说,当前最突出的问题是,很多人要“长期带毒健康生存”,定点医院无法满足艾滋病感染者全部需求,例如心脏、脑外、眼科等,包括大手术。
对此,卫生部医政司医疗处副处长付文豪最新回应称,定点医院是当前条件不充足时期的过渡管理策略,最终将实现艾滋病感染者在所有医疗机构都能享受安全有效的服务。“目前受技术水平、资源分布等因素限制,管理、监管难度大。随着社会公众的认知水平、医疗技术的提升,医疗资源的丰富均衡,将适时做出调整。”
突破发展困境:保险剔除歧视条款 就业呼唤平等待遇
在艰难维持生存的同时,艾滋病感染者群体的发展权益越来越受到关注。11月26日,江西艾滋病感染者小齐将进贤县教体局告上法庭,他因报考教师岗位查出感染艾滋病毒被拒录,艾滋病感染者就业歧视维权呼声渐高。
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卫生部疾控局副巡视员孙新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艾滋病人今日遭遇的就业困境就是昔日乙肝患者面临的尴尬。
同时,商业保险将艾滋病感染者列为免赔条款,长期以来也是保险行业的“潜规则”。孙新华说,值得欣慰的是,保险歧视条款已经开始打破。“我们已协商保险监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撤掉这一条款,但有保险公司还是没落实。”
据了解,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已下发《关于推荐使用〈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的通知》,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在人身保险产品中要剔除“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除外责任条款。这表明保险公司应对感染者采取无差别对待原则。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消除艾滋歧视条款,各方仍在不断努力推进。
“无论是保险免赔还是就业歧视,都折射出艾滋病感染者的发展困境。”艾博公益艾滋病法律热线律师刘巍说,尤其公务员录用等方面将艾滋病感染者排除在外,负面示范不可小视,传递平等的正能量,才能使感染者加强自我管理,科学治疗。
专家表示,艾滋病更像一面镜子,它映射出我们社会文化中的不合理现状。消除歧视,科学应对,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