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卫生厅正式出台《福建省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规范》明确,生殖器官检查应由同性别的医师实施,对可疑发育异常者,应由两名医师诊断,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医生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
婚前医学检查,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主要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根据临床需要增加的辅助检查项目。
其中,体格检查常规操作要求进行体检、男(女)生殖器官和第二性征的检查。《规范》明确,生殖器官检查应由同性别的医师实施,对可疑发育异常者,应由两名医师诊断。检查女性生殖器官时,应作肛腹双合诊,如需做阴道检查,应征得本人同意签字后进行,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
此外,婚前医学检查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对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应在主检医师复查后,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转诊单,告知服务对象前往有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确诊,接诊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原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出具书面诊断结果。原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应根据确诊结果如实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保留原始资料。
《规范》还明确,医师将根据检查结果,建议服务对象“不宜结婚”、“不宜生育”或“暂缓结婚”。比如,双方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丧失婚姻行为能力;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型精神病,丧失婚姻行为能力或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医师将建议“不宜结婚”。患有指定传染病或有关精神病且在发病期内时,医师将建议“暂缓结婚”。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患有重要脏器功能衰竭的疾病时,医师将建议“不宜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