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如果患者接受诊疗的项目费用超过千元,医院须事先告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以确保患者对医疗信息的知情权。《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本月正式实施,进一步强调了患者的知情权。
重症监护费用须告知患者
日前,北京市卫生局转发了卫生部的《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从本月起正式施行。《办法》中规定,为保证患者的知情权,“高值”(千元以上)收费的诊疗项目应事先告知患者。
除千元以上收费项目外,医疗单位须公布的信息还包括患者接受的重症监护、介入诊疗等项目费用。医保患者就医时,所用的自费比例高的药品、诊疗项目也要事先告知患者。
常用药品价格须向患者公示
同时,医疗服务中患者使用的药品、血液及其制品、医用耗材和接受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医疗总费用等情况,要以提供查询服务或提供费用清单的形式告知患者。当患者主动询问药价等相关信息时,医疗机构有义务如实告知。
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和采供血等活动的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还须向患者公布执业许可证、人员执业注册基本情况和身份标识、经批准开展的诊疗科目、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及其在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中的报销比例等。
《办法》中还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书面形式向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申请获取医疗相关信息。收到信息获取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须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须事先告知的医疗服务
1 患者接受的重症监护(ICU)、介入诊疗、手术治疗、血液净化、器官移植、人工关节置换、高值(千元以上)费用项目等诊疗服务及其收费标准。
2 患者接受的超声、造影、电子计算机X射线断层扫描技术(CT)、磁共振成像(MRI)等主要辅助检查项目及其收费标准。
3 医保患者使用的自费比例较高的药品和诊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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