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卫生厅、人保厅近日联合下发的《广东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广东将在深圳、韶关、湛江、佛山、中山、东莞6市试点,设立公立医院“药事服务费”。针对患者提出的会否增加群众负担的问题,有关部门明确,“药事服务费”已列入医保报销范围,可减轻患者负担。
今年(2010年)2月,“药事服务费”写入国家五部委医改指导意见,旨在通过收取此费用,逐渐降低、取消医院销售药品15%的加成,改变“以药养医”的状况,缓解看病贵。作为全国唯一的医药价格改革试点省,广东明确要设立“药事服务费”,要求6个试点市率先取得突破,扩大试点范围。
“药事服务费”该怎么征收?《实施意见》首次明确:公立医院可根据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储存、管理、分发过程中的成本、医师开具处方的成本和药师提供药学服务的劳务费用,设立“药事服务费”,同时相应降低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价率。门诊药事服务费以人次为计算单位,住院则以床日为计算单位。但具体收费标准则由各试点市的物价部门会同卫生、人保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