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人员,可按规定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昨天,市人力社保局又对存档人员补缴养老保险的一些操作流程作出规定:四类存档人员补养老险不需转档。
据了解,补缴政策出台后,大量市民涌入人才或职介中心要求补缴养老保险,很多市民提出类似的疑问:我也是个人委托存档人员,但是存档的单位不是区县人才或职介中心,如果我想补缴养老保险,需要转移档案吗?我在市人才中心存档,但是听说市人才不在这次补缴的范围之内,那我应该如何办理补缴手续呢?
针对这些市民关心的问题,市人力社保局规定:档案关系在市职介中心、市人才档案中心、市双高人才发展中心的存档人员,和档案关系在街道(乡镇)社保所且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个人申请补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之外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由市职介中心、市人才档案中心、市双高人才发展中心、街道社保所出具档案审阅证明,个人持档案审阅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办理相关补缴手续,可以不再办理档案转移。
在本市职介、人才系统外的其他存档机构集体存档或个人委托存档的人员,个人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需要转移档案关系至个人户籍所在地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办理相关补缴手续。
对于个人档案材料不齐全的,个人须填写《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办理个人委托存档人事档案缺少材料告知书》,并签字确认后可予以办理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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