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8日,孟某到曲阜市某医院口腔科就诊,口腔科大夫为孟某做了牙齿的拔除手术,孟某支付医疗费13.60元。术后,孟某因疼痛、张口受限于2008年9月2日到该院复查,被诊断为左侧颞颌关节损伤。同年9月6日,孟某因左侧面部肿胀、张口偏斜到济宁的专业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颞下颌关节韧带松弛。后孟某又到北京的多所医院就诊,均没有得到根治。2009年6月,经法院委托,泰安市医学会将鉴定结论上报,显示该案例属于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判令医院赔偿孟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