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医疗机构在接受教育部门和用人单位等委托,提供入学、就业体检服务时,将不再对受检者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对于需要评价受检者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T,简称转氨酶)项目。
医疗机构开展职工体检等健康体检时,受检者本人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体检报告应当密封,交受检者本人或其指定的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因医学目的检测乙肝相关项目的,应当在检测前做好对患者的知情同意,并加强对有关检测结果报告单的管理,保护患者隐私。
新增加的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检查项目的收费标准均分为三类。其中,一类收费分别为15元、25元;二类收费分别为13元、21元;三类收费分别为10元、16元。
山西省卫生厅要求,各健康检查机构在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 《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要在收费点或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与收费项目及标准不符的费用,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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