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健康网转载此文,期待全社会共同关注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制课题。
一、探讨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制建设的理论依据
现代社会保障残疾人的权利是基于慈善、伦理、人道,还是作为人权的应有之义?不同的理论依据会产生不同的法律需求和具体的法律制度。如果是基于慈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只能是提倡性的、号召性的,是道德层面的一种升华。如果是基于伦理,相应的法律制度就应当着眼于家庭,强调家庭对于残疾人应负的责任,法律规则可以要求、帮助、支持、强制家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是基于人道,法律制度则只能在同情心上做文章,只能尽道德教化之力。如果是基于人权,基于人的基本权利,相应的法律制度就应当在权利层面上与健全人保持同一水准,并且不受经济发展形势的左右。只有搞清楚、找出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理论依据,才能真正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同时,理论是是置身于特定的社会条件之下的。就残疾人公益保障法律制度而言,国际上一些国家比我们走得更早、做得更多。相应的法律规则也更加全面和先进,比如无障碍设施,我们现在盲道的建设与利用都差强人意,而有的国家立法都已经开始规制浴室、卧室里面的无障碍设施了。我们既要看到这些差距,也要冷静理智地分析其成因。如果我们只是进行规则或者条文的比较,直接将相关规则直接拿过来,直接变成我们的法律,这样的法律规范在实施中是难以得到理想效果的。在实施中,很可能是要么不起作用,要么走样变调。所以,我们在上面要解决的仍然是理论问题。要在理论上廓清这些国家的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制度发展的脉络,阐明这些法律制度所依据的理论何在。进而言之,对于这些国家在残疾人权益保障方面的新成果和新变化也应当从理论上给予关注。比如,在它们的“残疾人权利公约实施报告”、“残疾人事业制度报告”中,我们不仅要了解它的立法、它的法律实施效果,更主要还是看看它的形而上的一些东西,理解这些立法的哲学基础和它们的理论依据。
这些研究将会有助于提升我们对于残疾人权益保障的认识。比如,残疾人能不能有驾照?残疾人长期以来不能有驾照的理论依据是什么?还有公共汽车免费只能为盲人所享用,其他残疾人不能享受,这类比较雷人的规定究竟是怎样制定出来的?我们认为这里一定有理论的问题,如果我们在理论上认识到残疾人的权益是残疾人的社会权利,是上升到法律层面的公民基本的法定权利,许多问题就会迎刃而解。我们在残疾权益保障的法制建设中就不会只有因为我们经济发展了,只是因为我们有钱了才做得多一点。我们应当并且可以使残疾人权益的保障程度超越于经济发展,至少可以使之与经济发展水平没有直接的联系。因为经济发展的任何时候都会有起有落,而残疾人的权利则是一项独立的法定的基本权利,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制度也是一项独立的法定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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