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称,自《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实施以来,中国医疗美容行业不断发展,医疗美容服务逐渐规范。但是,部分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仍存在擅自扩大执业范围、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以及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严重威胁医疗美容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为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卫生部决定在加强医疗服务监管的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全面的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
通知提出 ,要通过本次专项整治,对现有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净化医疗美容服务行业,并以此为契机,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依法执业管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加强行业自律,健全医疗美容行业管理长效机制。
本次专项整治的范围包括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以及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整治重点包括:
——依法执业情况。包括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依法执业情况,如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基本条件不符合《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2002〕103号),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执业范围,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或违规发布医疗广告;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医师超范围执业,违反会诊有关规定行医,未按照规定聘请境外医师短期行医等情形。
——《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执行情况。包括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以及未按照其核准的医疗美容项目级别开展诊疗活动等情形。
——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情况。包括未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病历书写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版)》(卫医政发〔2010〕11号),病历档案资料不全,未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诊疗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以及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医护人员缺乏急诊急救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医疗机构缺少急诊急救设备设施,未按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1999〕第6号)、《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医发〔2000〕184号)等进行临床用血,未按照《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试行)》(卫医政发〔2009〕90号)等进行手术部(室)管理,违反麻醉药品管理有关规定等情形。
通知强调,2011年3月31日以前为清理整顿阶段。在此期间。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要求和部署,根据“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57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28号),对本辖区内已经批准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清查和梳理,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对本辖区内未批准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依法查处。
通知要求,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对本省(区、市)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抽查,抽查地市的比例不得低于50%。抽查过程中应当组织由有关专家组成的专项整治专家组,对有关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资料,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审查有关医务人员的资质,现场考核其知识能力、技术水平等。凡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