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小姐诉称,2009年4月19日,她去南方门诊部治疗褐青色痣,顺便咨询该院医导关于眼部皮肤松弛的解决办法,并表示想做电波拉皮改善。但医导称手术效果好,劝她做手术,并拿出一份宣传单给她说:“我们这里的陈某某教授手术做得很好,从来没有失败过”。见到陈教授后,他建议做两个手术:重新做一个双眼皮,再做一个下眼睑肤松的矫正术。出于慎重考虑,吴小姐提出先做一个下眼睑肤松的矫正术看看效果如何。手术后5天,吴小姐到医院拆线,但没过几天,她就发现自己右眼从切口处往下有两指宽的凹陷,左眼切口成波浪形,眼睛完全变形,不仅难看,而且视物不清。后来,吴小姐得知,自己的眼轮匝肌在手术中被无端去除,导致眼睛没有轮廓,不仅影响容貌,也损害了眼睛的正常功能。吴小姐曾去多家医院咨询,得到的答复均是没有好的补救办法。吴小姐认为医院的行为对自己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于是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
一审时,院方则答辩称,手术没有失误,吴小姐的眼轮匝肌没有被切除,其双眼正常,请求法院驳回其诉求。
一审:判医院退还手术费
罗湖法院在一审时查明,原告以“周颖”的名义前往被告美容科就诊,被告检查原告“双侧下睑皮肤松弛”,诊断为“眼袋”,于2009年4月19日对原告进行了“眼袋祛除术”,原告支付手术费2500元,术后医嘱“随诊”。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罗湖法院委托深圳市医学会就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2009年12月14日,深圳市医学会作出鉴定书,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出具之后,法院依职权委托广东省医学会对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重新进行鉴定,但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委托广东省医学会重新进行鉴定。之后,法院又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但由于原告不同意接受鉴定,该所于2010年6月5日向法院出具退案函。案件审理中,被告明确表示,其虽无过错,但本着解决问题的角度,同意退还原告手术费,并自行承担鉴定费。
该院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医疗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本案中,深圳市医学会已认定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法院依职权委托广东省医学会和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重新进行鉴定时,原告拒不配合,导致重新鉴定无法进行,对此,原告应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同意退还手术费25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二审:双方各执一词
昨天二审中,上诉人吴小姐亲自到庭。她在上诉中表示,深圳市医学会用以鉴定的病例是“周颖”的,而并非自己的,她从未去任何机构作过鉴定。之所以当时是化名去医院做手术,主要是出于隐私考虑。
当法官询问吴小姐为什么拒绝进行重新鉴定时,她表示,自己眼睛受损害的情况在法庭上就一眼可见的,根本无须鉴定,这是一个无需举证的常识问题,相反医院方面则应举证证明在手术中没有过错。她还当庭出示自己手术前的照片,证明手术前后自己容貌的巨大反差。医院方面的代理人在法庭上坚称院方在手术中没有过错,同时认为吴小姐提供的是艺术照,不能用于手术前后容貌的对比。
双方庭审中分歧较大,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吴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