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原告宋女士在菏泽某美容店美容时,工作人员向其推荐一款韩国进口的注射性针剂产品,并称该产品很安全,没有副作用,可以使鼻梁变高,宋女士就接受了该产品。然而,一针下去,却把宋女士的鼻子打歪了,唇沟也跟着歪了,而且在塑鼻型时,压伤了鼻泪管,至今眼存泪水,看东西模糊。身体和精神遭受双重痛苦的宋女士,四处求医问药,花费达上万元,也无济于事。宋女士因此与美容店进行多次交涉,均无结果。后虽在消费者协会调解下,美容店答应妥善处理,但并未有任何实际行动。无奈,宋女士一纸诉状将美容院诉至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形成合法的经营消费关系。在美容服务过程中,被告美容店超越经营范围提供注射法隆鼻术,造成原告面容多处损伤,应当赔偿损失。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美容店赔偿原告宋某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000余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法院的调解下,被告美容店最终赔偿原告宋某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后续治疗费20000元,并当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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