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三鹿集团已经破产,三鹿实体已经不复存在,三鹿的所有财产已经安全转移,而此前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近30万名问题奶粉受害者,或许只有自负后果了。
自从2009年3月25日,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受理全国首起“三鹿奶粉”事件民事赔偿案至今,全国人民一直关注着这个官司的动向,期待着问题奶粉受害者能得到合理的补偿,却不料在这个官司没有任何进展的情况下,石家庄市已于11月20日终结了三鹿集团的破产程序,完成了破产财产的最后分配,该分配方案里,三鹿对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零,这说明,结石患儿将无法从三鹿获得任何赔偿。
一般情况下,因经营不善导致企业破产,又未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按先优先受偿权后普通债权的进行赔偿,可以理解。
但三鹿集团的破产显然不属一般情况范畴,破产的主要原因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并造成了30万名受害者的严重后果。
在这种情况下,原先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是否要根据“利益同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企业一起共同承担30万名受害者的赔偿责任,应该不难从司法解释上找出合理、合法的解释。
也就是说,三鹿集团破产案把30万名问题奶粉受害者赔偿列入普通债权范畴,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否则的话,很容易被不法企业钻空子,一旦产生灾难性的赔偿后果就申请破产,而不法经营者及其合伙人则可能毫发无损,换个马甲再开业。
即使三鹿集团破产案完全符合国家的法律程序,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思考。三鹿集团不是“天外来客”,是一家经过合法工商登记注册的中外合资企业,依法向国家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国家对三鹿集团破产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同样也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国家质检总局在2008年5月曾经发布过一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质量公告》,该公告宣称“产品实物质量抽样合格率为99.1%”,其中“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大型生产企业在连续三次的国家监督抽查中,产品实物质量抽样合格率为100%”,“16种获国家免检产品和8种中国名牌产品”也全部合格。
三鹿公司不仅是“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大型生产企业”,同时也是“国家免检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
有网友指出,这里要特别提及的是国家质检总局的《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正是项免检制度纵容了奶品奸商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清楚认识到,检验产品质量是国家法律赋予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国家质检部门制定的“免检办法”本身是一部使国家质检部门放弃了自己法定的职责恶法!
因此,产品质量免检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使广大消费者承担产品风险,政府承担赔偿风险。
这位网友的话可能有点过激,但是出发点关于三鹿破产与政府责任的思考,如果政府确实对三鹿破产承担一些社会责任,那么近30万名问题奶粉受害者的赔偿问题就不应该落空。
“三鹿”金蝉脱壳,30万结石患儿空悲切?
如果这一切成真,那对中国市场的信誉度及消费者信心将是一个毁灭性性打击,当然政府的信誉度也将因此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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