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都匀桥城医院原院长带头骗取医保款一案,经过二审法院裁定,终审认定上诉人陈某等5人的合同诈骗罪成立,这5人分别获刑3至11年不等,并处最高25万罚金。
现年63岁的上诉人陈某,案发前系都匀市桥城医院法定代表人、院长。潘某,案发前系都匀市桥城医院副院长。陈某(女,59岁)案发前系都匀市桥城医院管理人员。另有张某和蒙某均系该医院工作人员。
据查,都匀桥城医院成立于2010年9月,系有限责任公司,属营利性医疗机构,成立之后,分别获得都匀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黔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期间,陈某等上述5人分别向多人骗取或故意留存患者医保卡(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证后,陈某、潘某、陈某三人安排张某制作假住院病历、假处方、假住院发票等医疗保险报销凭据,以单位名义到都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骗取国家医疗保险金,骗取报销国家统筹支付医保金共计人民币1156171.10元进入都匀市桥城医院账户。
据称,上述国家统筹支付医保金进入都匀市桥城医院账户后,被陈某等人分赃,各自分别用支票从都匀市桥城医院账户上支取并占为己有,其中,陈某用支票取款303954.10元,潘某用支票取款以及用POS机套现344221元,陈某用支票取款500096元,蒙某用支票取款7900元。案发后,陈某等人积极退赃。
此案经都匀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其中四名被告(除蒙某外)分别以犯罪性质应属单位犯罪、量刑过重等为由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都匀市桥城医院自设立以后,所得赃款分别由陈某、潘某、陈某、蒙某占有、支配,且未按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登记账簿,未能使用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入账,存在重复入账、多套账、发票复印件和白条入账情况,且该医院截至2013年5月31日的利润仅为38817.75元、自2013年2月至6月收入仅为94709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情形,不应以单位犯罪而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据此,依照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了上述二审判决——陈某获刑11年,其余四人分别获刑3至11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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