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人表示,根据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医保参保人若发生危急重症,来不及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72小时内不间断的门诊急诊抢救产生的医疗费、打120的急诊抢救医疗费,均可通过医保报销。
《办法》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急诊抢救类型有四类:一是参保人员由于发生危急重症,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时,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72小时内不间断的门诊急诊抢救医疗费;二是参保人员由于发生危急重症,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时,来不及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按照就近就地原则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72小时内不间断的门诊急诊抢救医疗费;三是参保人员在救护车上急诊抢救时的医疗费;四是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紧急抢救需使用现行《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外药品的医疗费。
急诊抢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急诊抢救医疗费用,属于本办法规定支付范围内的,按照各统筹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结算;急诊抢救时使用现行《目录》外属于急诊抢救的药品,个人先自付30%,余下部分按统筹地规定的报销比例结算;使用现行《目录》外其他药品,按全自费结算。
《办法》要求各统筹地医保部门将120急救中心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视同基层医疗机构。120急救中心救护车出车产生的急诊抢救医疗费用按本办法规定纳入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实行直接结算。未实现联网的,可参照前款报销办法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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