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青岛)市南区法院了解到——一位女患者在本市某大医院作子宫切除手术,由于医院麻醉环节出现失误,该患者成为植物人状态。后经法院审理,医院向患者方赔偿了120余万元。
2008年5月29日,从山东巨野县来青打工的中年女子王某因“不规则阴道流血3个月”到我市某大医院门诊就诊。6月5日,医院为其施行“硬膜外麻醉下子宫全切术”。手术后,患者突然呼吸停止,神志不清。后经抢救,呈植物人状态。
王某的丈夫张某作为代理人将医院诉至市南区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医院在为原告麻醉过程中,麻醉用药掌握不当,存在重复用药和用药剂量过大等医疗过失行为,且麻醉用药后观察不够严密,记录不完善,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致使产生严重的损害后果。被告医院的过失行为是导致目前原告严重不良后果的主要原因,应当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青岛某医院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0余万元。 (戴谦 许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