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简化并规范外资办医的审批程序,中国卫生部下发《关于调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经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置者,既可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
通知规定,已由卫生部和商务部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变更设置人(合作方)、法定 代表人、地址、投资总额、规模(床位、牙椅)、诊疗科目及合资、合作期限或者筹建期限的,应经医 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对于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变更及终止等情况,通知要求,需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申请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向相应的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立由卫生部和商务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