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警方透露,他们已经对冒充老人家属拨打电话的一名医生和两名护士采取了刑拘措施。
医患关系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一般来说,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关系的设定有自主权与决定权,具有自愿性。但在医患关系中,作为承诺方的医疗机构的自愿性却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对此,我国的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救助管理条例都有明确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对危重病人进行抢救。这就是法律上的“强制缔约义务”。
强制缔约是合同法为了追求合同正义而对合同自由进行限制的一种法律机制,强制缔约制度得以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扬弃,体现了合同正义的精神,是合同正义制度化的表现之一。医疗服务合同中医方强制缔约义务首先是基于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尊重,其次是医疗资源的独占性所决定。
但是,医疗服务合同毕竟是一种双务合同,医生有救治的义务,患者也有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法律既然规定了强制缔约,就应当保障医方的“合约”利益得到实现,而在这方面显然没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与制度保障,医院抢救危重患者后却没人支付医疗费的情况时有发生。
关于医疗行为的法律争论这些年一直是社会的热点问题。在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上,存在着双重的“双轨制”,首先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双轨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医疗纠纷案件案由分别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两种案由分别归纳了医疗违约责任与医疗侵权责任。医疗手术无任何过错仍然可能承担违约责任。医疗服务合同还附加了许多救治内容之外的“附随义务”。而就医疗侵权责任来说,也存在着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民法通则的双规制,二者在赔偿标准、赔偿范围等方面都有很大差别,患者一般都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来提起诉讼,而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可能会成为一纸空文。
趋利避害是人的一种本能,当法律为医生制造诸多制度约束的同时,医生也在想办法规避种种法律风险。西方有句法谚:“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而相对社会科学的法律来说,自然科学领域的医学更注重经验法则,而不是法律规则。所以,当法律在为医学设置一系列规则的时候,应当考虑到医学的学科特殊性。因此,相关部门应反思在该事件中自己的过错,立法部门尽快完善急救相关的法律规定,行政部门应尽快建立救助“三无”病人的专项应急基金,做好这些,与单纯追究这三名医护人员的责任相比,意义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