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小时内母子相继死亡
10月13日早上8点,临产的黎春霞踏进了普宁市妇幼保健院大门之后,再没能活着出来。
据起诉状称,黎春霞当天上午8时入院时宫口已开,但胎儿头部未入盆。经过常规项目的检查,她的体温、心率、胎位、羊水各项临产指标正常,腹中胎儿胎心正常。
1个小时后,黎春霞住进病房待产,之后20分钟的胎心电子监护均显示情况正常。当时黎春霞和男友连帆宇对小生命的降生满怀期待。
傍晚5时多,黎春霞胎膜破水,连帆宇及其母亲立即叫医生、护士前来处理,但是据他事后回忆,叫了20分钟医生、护士仍没来。在此期间,黎春霞曾因羊水流出较多换了两次裤子。医护人员过来后,黎春霞从4楼病房转到3楼的产房———当时她是走路过去的,前后用了10分钟左右。
根据起诉状,黎春霞的胎音到产房后实际上已经没有了,当时医生马上作了一次B超检查,却未将这一情况告诉黎春霞。而连帆宇及其母亲得知情况后,咨询医生要不要剖腹产,得到的回复是:“宫缩这么好,可以顺产”。
晚上10时,黎春霞开始“顺产”。分娩后,产妇出现极度疲倦、心率升高、恶心和持续呕吐等症状;心电监护仪显示其心率处在170次/分的极限水平。医生对她注射完安定后,在产床观察了3小时,第二天凌晨2时将她转入病房。
经历了丧子之痛的连帆宇一直陪护在女友身边。清晨5时,因黎春霞无法入眠,医生又再次为其注射了安定。据连帆宇称,注射后女友出现手脚冰凉的症状,自己马上向护士反映后却没有得到任何处理。直到上午7、8时,产妇出现昏迷症状,病情告危,医院才开始对黎春霞进行抢救。不料3分钟后,产妇二度告病危,直到下午3时多,她的心率仍然停留在170次/分的临界水平。随后,保健院请来多家医院的医生会诊、抢救。晚上11时20分,保健院宣告黎春霞因抢救无效死亡。
在院方公布的黎春霞死亡诊断上写着:宫内妊娠单死婴分娩、急性心肌炎、心源性休克、感染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羊水3度、死产、脐带异常等症状。
死者家属索赔64万
黎春霞死后第3天,普宁市妇幼保健院让连帆宇到医院商谈死者“纸钱”事宜。连帆宇回忆,保健院的黄院长递给他8万8千元的现金,并给了他一份收据和一份协议,告诉他直接签名就可以拿走钱。自称“心情不好、看都没看协议”的连帆宇直接签了名。后来连帆宇找院长要求看协议时却遭到拒绝,对方还提醒他“如果你们要打官司,这笔钱要还回来”。
黎春霞死后一周,其父母黎华德、伍丽珍首次前往保健院讨说法,要求院方说明母子双亡的原委。在胎音消失和心率偏高的时间和原因等关键问题上,院方和连帆宇说法分歧很大。
10月29日,保健院在给黎春霞父母代理律师张伟明的回复中称,其工作人员在整个诊断过程中没有存在过失。
12月13日,黎春霞父母将普宁市妇幼保健院告上法庭,并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出紧急法医鉴定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尽快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死者的尸体进行法医解剖鉴定,以确定死亡原因;并就“产妇的死因与医院诊断的死因是否一致?”“羊水污染程度与婴儿瞬间死亡是否有关?”“产妇是否存在安定药物过量?”等问题进行鉴定。
在起诉状中,原告认为保健院医护人员严重延误对产妇的监护和处理,于婴儿的瞬间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指出被告的误诊、误治,是造成产妇分娩后不幸死亡的直接原因,其对产妇的死亡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为此,原告要求判决保健院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尸检费、尸体冷藏费合计64595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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