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与医院协商未果,2007年8月将三家医院告上法庭。经法院多次调解,2010年11月16日下午,三家医院向残疾儿支付9千元的经济帮助金。
2007年6月,莘县的赵女士没想到,孩子生下来左手的三根手指缺失,右手和双足发育不全。而在怀孕期间,赵女士先在莘县古云镇一处卫生站检查,没查出异样。怀孕七个月后,赵女士来到莘县一家医院做了彩超检查,快到产期时,又在社区管理中心一家医院做B超检查,都没检查出胎儿有任何问题。赵女士认为,三家医院做了B超,应该能查出胎儿畸形。她找到医院,但协商未果。2007年8月,赵女士向莘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三家医院赔偿。
莘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认定,被告三家医院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赵女士的家人不服一审判决,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办案法官查找了国内相似案例,详细查看了相关医疗规范后认定:在现有的医疗水平下,胎儿指、趾数目及手足形态异常不在超声筛查范围内,赵女士的上诉请求不能得到支持。2010年11月,在主审法官的多次调解下,三家医院同意每家提供3000元的经济救助金,帮助残疾婴儿。同时,法官联系了莘县古云镇人民政府为赵女士家办理了低保。2010年16日下午,赵女士一家领到了9千元的经济帮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