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夫妇俩诉称,去年9月27日,妻子李女士在华信医院检查发现怀孕,之后在航空工业中心医院建立档案,并按时体检,各项结果正常。今年5月28日李女士在产房注射催产素,29日下午注射催产素过程中,李某下身大量出血。5月31日上午,医院为李女士实施剖宫产手术,当日9:10进入手术室,9:35胎儿出生后没有哭声,10:40医院告知家属胎儿重度窒息死亡。经北京市尸检中心检查,结论为:足月胎儿因未建立起自主呼吸导致缺氧死亡。
张先生夫妇认为,航空工业中心医院在诊疗中采取措施不当,未及时实施剖宫产和有效抢救措施,造成胎儿死亡;在事件发生后,被告亦未及时向家属交代死亡原因,未与二原告进行沟通,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7319.64元、基因病理诊断费500元、丧葬费24222元,并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庭上医院的代理人辩称,胎儿死因系先天呼吸道黏液堵塞,死亡应为不可避免,与被告的诊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对李女士及胎儿实施的诊疗行为符合医学诊疗常规,不存在过错。另外,胎儿娩出后始终没有建立自主呼吸,不是一个独立的生命体,没有法律上的独立的人格,从未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因此要求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