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监督所于近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山东省医疗广告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要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初次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法人进行约谈,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劝诫,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对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审批内容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医疗广告审查申请。对医疗机构第二次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列入违法医疗广告“重点监管名单”,依法从重查处并进行公示,同时移送工商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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