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19日,白某妻子在温州友好医院剖腹产下一子。儿子出生后第三天,医院工作人员在为婴儿洗澡时将白某之子与他人之子换错。出院后,白某因儿子的外貌特征与两夫妇相异,亲戚、朋友均向其提出质疑。随着年龄的增长,孩子与他们夫妇的相貌差异越发明显。
2009年6月5日,经亲子鉴定,确认该儿子与白某夫妇并非亲生。后来,在白某夫妇、友好医院等多方努力下,确认白某夫妇之子与黄某夫妇之子换错。目前,两家已换回各自的亲生儿子。
在本案审理中,温州友好医院认为,抱错的两个婴儿的外形特征存在很明显的差别,非常容易辨别,家属应当能及时发现,但因家属疏忽大意而没有予以追究,故应承担相应责任。另外,孩子出生6个月后,白某夫妇曾抱孩子到医院核对脚印,但因脚印模糊而无法核对。白某此时未进一步做亲子鉴定以确定孩子是否亲生,从而丧失了避免损害扩大的机会。
鹿城法院判决认为,产妇在医院生产期间,产妇本人及亲属对医院的管理制度及医护人员存在合理的信赖,友好医院要求产妇及亲属对刚出生的子女承担不必要的注意义务于法无据、于理不合。
法院表示,由于医院的过错行为,使得白某夫妇与亲生儿子分离近5年时间,虽然其亲生儿子在黄某处得到亲生子女般的抚养,白某也与黄某之子建立了亲子间的感情,但白某因无法弥补过去5年其与亲生儿子间的亲情空白以及一时无法割舍其与黄某之子的感情而遭受精神痛苦,医院应给予相应的赔偿以抚慰其精神伤痛。
最后,法院判决温州友好医院赔偿白某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鉴定费3000元、交通费与误工费7000元,合计9万元。
- 上一篇:湖南郴州儿童医院使用工业氧
- 下一篇:山西疫苗乱象等引信任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