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医院去做胆囊切除手术,却被医院把十二指肠弄坏了,患者因此承受了双重的痛苦。对此,医院却坚称这是正常的手术并发症,坚决不肯赔偿。医学鉴定说医院没有责任,患者申请司法鉴定,最终确定医院应当承担责任。
2008年8月份,罗骏右腹总是时不时地疼痛,于是到南京溧水一家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经医院初步诊断,罗骏是慢性胆囊炎急性发作,医生建议需要进行胆囊切除手术。三天后,罗骏便躺在了手术台上。手术做完之后,罗骏的肚子是不怎么疼了,可是却发烧不止。家人担心之下,连忙又带罗骏到南京一家大型医院进行诊治,检查的结果让罗骏大吃一惊:其十二指肠竟然有修补口。“我明明是做胆囊手术的,怎么会做十二指肠的修补呢?”罗骏意识到,医院手术时肯定将其肠道弄坏了。
在南京这家大型医院住院治疗了一段时间后,身体稍有恢复的罗骏找到了溧水某医院讨说法。面对罗骏的质问,医院倒也没有隐瞒:“当时十二指肠确实出了问题,但是这属于正常范围内的手术并发症,并不是医疗事故。”医院坚称自己是没有责任的,不肯赔偿罗骏任何损失。
2009年2月份,罗骏将溧水某医院告上了溧水县法院。诉讼期间,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被认定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无违反诊疗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认定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罗骏不甘心,于是提出了做司法鉴定。随后,法院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对医院对罗骏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做了鉴定。经鉴定,医院对罗骏的医疗行为术前检查欠完善、诊断不明确、手术操作欠合理,存在过错,医院医疗行为与罗骏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司法鉴定结论,法院审理认为,溧水某医院对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因罗骏病情复杂,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无违反诊疗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术中损伤十二指肠属于并发症,对此后果应减轻医院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溧水某医院赔偿罗骏各项损失共计26000余元。(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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