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小女孩在医疗事故中甲状腺被切除,医疗鉴定为二级丙等,为四级伤残,医院要赔偿1942389.3元。不过山东法院首创了70年分18次的赔付方式,让人大开眼界。
医院误将女孩甲状腺切除
2006年初,李朋海发现女儿月月脖子正中有一个小疙瘩,女儿却感觉不到疼。“当时我们一家人担心是肿瘤,便带着孩子到东明县人民医院去诊治。”2006年3月6日,县医院的医生诊断为“甲状舌骨囊肿”。
2006年3月7日,医生给月月做了“甲状舌骨囊肿摘除术”。手术之后,月月出现体温偏低、怕冷和走路不稳的症状。3月16日,他带着女儿到山东大学齐鲁医院诊治。医院的诊断报告为:视野内未见甲状腺及异位甲状腺显影。“也就是说,医院做手术摘除的是孩子的甲状腺。”
医疗事故鉴定医院负全责
2006年4月5日,李朋海和东明县人民医院共同委托菏泽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06年4月21日,菏泽市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
李朋海不满菏泽市医学会的鉴定,要求再次鉴定。2006年8月4日,双方共同委托山东省医学会再次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006年9月7日,山东省医学会出具鲁医鉴(2006)65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其中认为:医方术前检查不完善;术中不能确定肿块为甲状舌骨囊肿时未做穿刺、快速病理等检查即行手术切除,违反手术操作规范;医方上述医疗过失行为与患儿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法院首创194万70年18次赔付方式
2006年年底,李朋海一纸诉状将东明县人民医院告上了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期间,法院委托菏泽德衡司法鉴定所对月月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结论为二级丙等医疗事故,相当于四级伤残。
2008年6月10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其中,东明县人民医院总计赔偿原告1942389.3元。而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令李朋海不能接受,法院判决被告在70年分18次支付这些赔偿金。
女性平均寿命为74周岁,按月月手术时已1.5岁计算,余年为72.5岁。法院是根据这个时间来计算月月后续终生治疗费用的。
为了一次性支付告到最高法院
东明县人民医院和李朋海都不满意判决,均上诉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2月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中认可了赔偿金分期支付的方式,但是对月月18岁之前和之后的赔偿数额作出了调整。
东明县人民医院在法庭答辩时认为,“一次性结算”与“一次性支付”并非同一概念。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原审法院对各项赔偿费用进行了一次性结算,同时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判决分期支付,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李朋海向最高人民法院写了再审申请书。2009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李朋海收到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2010年1月27日进行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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