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在对一名肺炎患儿进行治疗时,存在医疗缺陷行为,诊断依据不足和用药错误。患儿死亡后,家长将医院诉至法院。经过两次医疗事故鉴定和一次司法鉴定,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儿童医院承担45%的赔偿责任,赔偿患儿家长金某30余万元。
金某介绍,他的儿子小军因间断发热,于2007年3月27日到儿童医院门诊治疗,以肺炎收住院。住院时小军没有异常症状,入院后,儿童医院误诊小军的病情为肺真菌病,给予长期、大量、副作用极大的抗真菌药物治疗。在病情无好转、反而出现肾脏、肝脏损害,外援专家会诊多次,明确排除肺真菌的情况下,儿童医院仍继续给予大量抗真菌药物治疗,导致小军于2007年7月死亡。
儿童医院则辩称,小军在住院之前,曾有两次肺炎、三次住院且经常腹泻,淋巴结呈颗粒样。入院时考虑到小军有免疫缺陷病,医院为患儿完善了一系列检查和治疗。由于患儿病情严重,该院进行了两次疑难性会诊和专家会诊,考虑存在肺真菌感染的可能性较大,而且并存结核病,因此医院采取了抗真菌联合抗结核药品的治疗。患儿的死亡原因是浓毒血症,医院的治疗是正确的,患儿的死亡和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此案经过两次医疗事故鉴定,西城区和北京市两级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均是不属于医疗事故。金某不服,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结论认为,诊疗过程中家长未能完全配合医院的治疗,给诊断带来一定的困难。医院在完善检查、告知方面符合医疗规范,在病理学诊断的院外会诊、讨论方面存在一定的医疗缺陷,该缺陷对于判断抗真菌药物的使用具有影响作用。同时,医院在抗结核治疗上也存在缺陷。因此,儿童医院对患儿重症肺炎(真菌)的诊断病理学依据不足,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缺陷,该缺陷为C级,即25%。
一中院审理此案时,儿童医院愿意承担25%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因其他几家医院与儿童医院在意见上存在差异,该差异将导致不同的诊疗措施。此时,儿童医院未能采取更能体现谨慎行医的措施,仍坚持自己的治疗方案,存在一定的医疗缺陷,且在抗结核的药物使用上也存在缺陷。据此,法院判决儿童医院承担45%的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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