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卫生学校附属医院在“右锁骨骨折”患者手术一个月后,就将内固定物(俗称钢针)取出,造成患者伤口畸形愈合,司法鉴定为7级伤残。患者提起索赔,医院被法院判令赔偿13万余元。
医院迫不及待取钢针
2006年9月6日,王霞在一场车祸中受伤,到济源市卫生学校附属医院(简称济源卫校)进行救治。第二天,医院对王霞做了“右锁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同年10月,济源卫校将王霞右锁骨骨折内固定物取出。之后,王霞伤口畸形愈合。
王霞向多家医院咨询后,认为手术过后仅仅1个月,济源卫校就将内固定物取出,显然过早。2007年11月13日,王霞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济源卫校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14万余元。
司法鉴定为七级伤残
2008年6月26日,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08)临鉴定137号书司法鉴定书:实施内固定取出术的济源卫校存在对王霞右锁骨骨折内固定物取出过早的过错责任。王霞的伤残程度为7级伤残。
2008年10月4日,济源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霞各项损失共计131209元,济源卫校承担70%责任,赔偿91846元,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王霞承担30%责任。
一审宣判后,王霞及济源卫校均不服一审判决,双双提起上诉。
济源卫校认为,济源卫校的诊治严格按照诊疗常规进行,没有任何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王霞后来参加他人婚礼时,受碰撞导致旧伤处重新受伤,与济源卫校没有任何关系。
终审判医院赔13万余元
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济源卫校辩称王霞在参加他人婚礼时,受碰撞导致旧伤重新受伤,但是没有证据证明王霞再次受伤的情形,故济源卫校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济源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济源卫校对造成王霞的伤残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判决赔偿王霞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31209.52元以及2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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