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花6.3万余元买了一辆新车,还没来得及上牌,就被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儿子以4.5万余元的低价转卖。王女士随后起诉要求买主支付车辆差价款1.8万余元。近日,丰台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王女士的诉求。
王女士诉称,去年8月31日,她委托儿子李杰(化名)和姑姑一起到范先生的店里买车,车款共计63800元,想等三四天后上牌再提车。后来她发现,去年9月2日,李杰将车卖给了范先生,范先生只给付李杰45500元。王女士说,李杰患有精神分裂症,范先生和李杰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她要求范先生支付车款的差价。
范先生辩称,他在4S店负责卖车,李杰购车后将车提走,后来又说车没劲,想卖,他就与李杰签订了转让协议,支付购车款45500元。此后又将车辆转卖。他认为自己和李杰是正常的二手车买卖行为,不同意王女士的诉求。
今年4月,李杰经鉴定为精神分裂症不全缓解期,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院认为,本案中,王女士对李杰的行为追认后,李杰与范先生签订的汽车转让协议有效。因双方将新车以明显低于购买价格的价款转让,造成双方经济利益严重失衡,王女士要求范先生支付车辆差价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