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苹果日报》报道,台大医院移植艾滋器官震惊各界,为了避免相关事件再度发生,台湾“立法院”会议昨天(6日)通过有“台大条款”之称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一条修正案,规定医院摘除器官时,必须同步将完整的医疗纪录,记载于捐赠者的病历,并提供给器官受赠医院,受赠医院取得报告之后,才能进行移植手术,藉以避免因为口语传达有误,再度发生悲剧。
台大:会再讨论
台大医院发言人谭庆鼎则声明,院内器官移植管理委员会在了解修正案详细内容,之后会开会讨论,如果有任何问题,会透过正式管道,向“立法院”以及“卫生署”等相关单位陈述意见、讨论。
“改善流程疏失”
今年八月,一名感染艾滋病毒的患者病故后,不知情的家属同意将患者器官捐出,台大医院却因口头传达有误,误将此名艾滋病患的器官移植给五名病患,造成五人都有感染风险。
民进党“立委”黄淑英提案修法,规范捐赠者的医疗纪录必须完整记载于病历表,并且交由受赠医院,才能进行移植手术,昨顺利在“立法院”通过;黄淑英说,这是为了改善过去器官移植的流程疏失,避免憾事再度发生。
此外,为了推动器官捐赠,“立院”昨也三读通过民众若有意愿捐赠器官,除签署现行器官捐赠同意卡外,也应该直接注记在健保卡上,让医疗院所可以更快速了解捐赠者意愿。
台湾“卫生署”医事处长石崇良昨天表示,以往民众即使在健保卡加注器官捐赠意愿,仍不具法律效力,修正案通过后,健保卡注记具有与器官捐赠同意卡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