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者在接受徐明(化名)治疗后死亡。虽然此人并不是徐明医死的,徐明也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但由于他长期在执业地点外私设诊所,从事有偿医疗活动,因此难逃刑责。马尾区法院近日以非法行医罪,判处徐明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徐明未取得医师资格,仅持有四川省渠县卫生局于2004年颁发的核准其在渠县李复乡高石村执业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他未经马尾区卫生部门批准,也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就在马尾上岐开起私人诊所。此后,他长期为附近的街坊和老乡治疗一些简单的疾病,收取费用,从事有偿医疗活动。
2009年1月,徐明对患者舒目(化名)进行了3次诊疗。徐明诊断为重感冒,为其打针开药,头两次患者身体均出现异常反应,但徐明不在意。1月28日晚,舒目接受了第三次治疗,回家后口吐白沫,抢救无效死亡。
法医鉴定,舒目因患冠心病合并重度脂肪肝致急性心电功能紊乱而死,并排除了因药物过敏性休克导致死亡的可能。
马尾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明虽然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但根据规定,乡村医生应当在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在未完成新的变更执业地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徐明在案发地马尾区从事有关医疗活动,必须将其所持有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而其未予以办理,属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而非法行医的情况。
本案中,非法行医罪成立条件要求的“情节严重”不在于被害人舒目的死亡。因为法医鉴定已经表明徐明非法行医过程中的用药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后果没有直接必然的法律因果关系。
此案的“情节严重”在于徐明长期从事非法行医行为,面多人广,购买的药品量颇多,对患者的生命安全存在极严重的隐患。并且在诊疗过程中,被害人已经明显感觉身体不适,徐明依然告知患者及其家属“明天没好的话,过来再挂一瓶氯化钾”。他未通知患者及时转诊,最终耽误了诊疗的时机,导致患者死亡。
据此,被告人徐明的行为符合“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了非法行医罪。